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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瑞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成。被执行人于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于成名下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我院已将上述房屋,车辆进行查封,上述房产因多家法院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上述被执行人的所有房屋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