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国江与陈立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江,陈立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86号原告:李国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赫,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原告李国江诉被告被告陈立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江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