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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8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8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734489-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横灌径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谢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67583-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自编303号大院4号308房。法定代表人谭伟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694349-5,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自编303号大院6号501房。法定代表人廖小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价款2673576.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73576.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广州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之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00元(扣除执行费31368元,余款5413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就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无书 记 员  钱飞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