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荆昌与孙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昌,孙婉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555号原告:荆昌,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婉蓉,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昌与被告孙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昌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荆昌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