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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荆昌与孙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昌,孙婉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555号原告:荆昌,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婉蓉,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昌与被告孙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昌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荆昌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