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753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曾瑞罚金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