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466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1日生有一女王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因被告以诈骗罪被关押,一直未办理正式手续。现被告在监狱服刑,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房屋归原告所有,不要补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8日,原、被告于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1日,双方生有一女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2012年10月23日,双方购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东街105号2幢3单元30203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初尚有一定感情,后因性格不合,不断产生矛盾。现被告因经济犯罪在西安监狱服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初有一定的感情,婚后因双方性格、沟通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因被告现在西安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女王某某一直由原告在照料生活起居,从不改变孩子既有生活习惯及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方面考虑,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双方共同的房屋,原、被告均同意归原告所有,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抚养。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东街105号2幢3单元30203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