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红艳、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胡仁宝,陈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664-2号申请人:王红艳,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北段南段。法定代表人:胡仁宝,董事长。被申请人:胡仁宝,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晓丽,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王红艳与被申请人胡仁宝、陈晓丽、莒南县宝丽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仁宝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十字街110号4幢201室(栖转字第268387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红艳以位于莒南县十泉路金胜粮油家属院二区2号楼(临房权证莒南字第××)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仁宝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十字街110号4幢201室(栖转字第268387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红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