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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王兴江,王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6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豪威大厦B座1502室。代表人:张君,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二里半华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豪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兴江,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合群,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王兴江、王合群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二中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