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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宜诉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胡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591号原告张宜,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张容,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系原告姑妈。被告胡跃平,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张宜诉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425元,由原告张宜负担100元。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