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平娟与苗珊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娟,苗珊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82号原告:徐平娟,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华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珊珊,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法定代表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娟与被告苗珊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娟撤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