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佟景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佟景源,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宝颖,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佟景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佟景源、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