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保贵与张海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贵,张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50号申请人陈保贵,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海印,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陈保贵申请执行张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保贵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月息1.2分,从1999年7月14日至还清之日。已支付的4500元应予扣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现金13200元,已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