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祖信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建昌花园步行街22座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878960XT。法定代表人:闫洪学,董事长。被执行人:祖信虎,男,汉族,1967年9月生,住江西永修县。被执行人:余朝霞,女,汉族,1968年3月生,住江西永修县。被执行人:张皖松,男,汉族,1964年9月生,住江西永修县。被执行人:郭党生,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江西永修县。本院在执行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力应履行标的1805139.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05139.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