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邱某1、黄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1,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林述忠,陈友斌,林明,魏可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被害人邱某2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邱某2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震宇、陈育财,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福清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二层局部区域及三层局部区域。负责人李振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述忠,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友斌,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明,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可敏,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述忠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黄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闽0504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述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财险福清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人邱某1、黄某保险责任款项人民币三十一万八千七百六十九元五角;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定期限内,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抗诉,业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黄某以原审判决适用农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有误、陈友斌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财险福清支公司”以被害人邱某2案发时系“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林述忠擅自改变肇事车辆的使用性质、原判未认定陈友斌、林明等人的过错责任有误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发回洛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卿堆代理审判员 姚顺坡代理审判员 蒋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