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燕轩、王光明与何忠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轩,王光明,何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何燕轩,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凤和乡太保山村。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汉族,住西充县双江乡白家井村。被执行人何忠凯,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何燕轩、王光明与何忠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何燕轩、王光明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何忠凯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