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某,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居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温某某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借款人民币18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温某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你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77.5元,由被执行人温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