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金银御生活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耒阳市金银御生活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耒阳市金银御生活超市。经营者:陈潮。本院在执行张华与耒阳市金银御生活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耒阳市金银御生活超市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小青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华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