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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丽、费蕴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丽,费蕴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51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丽,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生,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费蕴宝,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农安县。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丽、费蕴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蕴宝名下的位于合隆镇隆雨花园4号楼3门202室(农安县房权证合隆镇字第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费蕴宝名下的位于合隆镇隆雨花园4号楼3门202室(农安县房权证合隆镇字第XX**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