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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7809赵元洪与邵泽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洪,邵泽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7809号原告:赵元洪,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孙传龙、周恒高,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泽明,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赵元洪与被告邵泽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赵元洪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在法庭主持下邵泽明赔偿我经济损失(1900元),我决定放弃其他诉讼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元洪负担。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