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平与姜志彪、江西省余江县同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平,姜志彪,江西省余江县同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944号原告:杨文平,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志彪,男,生于1956年2月16日,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告:江西省余江县同益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中心支公司。原告杨文平诉被告姜志彪、江西省余江县同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杨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文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平负担。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玉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