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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锋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锋,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关锋,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锋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锋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董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