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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元元、孙希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元元,孙希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元元,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帝燃具销售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希娣,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海,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元元因与被上诉人孙希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元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