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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立海与喻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海,喻绍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520号原告:周立海,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喻绍海,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周立海与被告喻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立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海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周立海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