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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与杨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杨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754号之一原告陈新,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杨铎,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诉被告杨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新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