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与杨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杨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754号之一原告陈新,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杨铎,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诉被告杨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新负担。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