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强诉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强,陈志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891号原告:冯强。被告:陈志林。原告冯强诉被告陈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冯强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