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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俭海与乳山市环境保护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俭海,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117号原告林俭海,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李树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俭海诉被告乳山市环境保护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俭海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俭海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