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俭海与乳山市环境保护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俭海,乳山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117号原告林俭海,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李树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俭海诉被告乳山市环境保护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俭海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俭海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