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先富与张运林、陈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富,张运林,陈启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853号原告:黄先富,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梅(系黄先富之妻),女,居民,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被告:张运林,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启先,女,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富与被告张运林、陈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运林、陈启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先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先富负担。审 判 长 王纯华人民陪审员 黄廷容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