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覃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228号罪犯覃翔,化名刘林海,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九监区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了(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翔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886.4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2)贺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5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认为,罪犯覃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2016年评为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覃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等。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覃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覃翔的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覃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覃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甘怀新审判员 王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