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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7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马学军诉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军,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学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3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2016)宁0302财保50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担保人赵玉娟名下所有的西夏区轻纺巷亚麻厂北10号楼4单元301室冻结、担保人郭西军名下宁A60U**奥迪牌小轿车的车户手续及郑东元名下青AK51**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青AR89**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手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龙源宁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二、解除担保人赵玉娟名下所有的西夏区轻纺巷亚麻厂北10号楼4单元301室(产权证号:20060334**);三、解除冻结担保人郭西军名下宁A60U**奥迪牌小轿车的车户手续及郑东元名下青AK51**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青AR89**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员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