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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赔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宵诉被告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霄,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63号原告南霄,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委托代理人郑建惠,男,汉族,系南霄之外祖父。被告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法定代表人朱征南,主任。委托代理人秦锐,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云婷,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广场。法定代表人胡和平,省长。委托代理人孙逸凡,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啸,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宵诉被告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南宵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白 敏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亚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