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宋华玉、李洪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华玉,李洪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40号申请人:宋华玉,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勇,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洪智,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宋华玉、李洪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李洪智于2017年8月12日前支付给当事人宋华玉借款8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华玉、李洪智于2017年6月1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4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