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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10901。法定代表人:王恺,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20281759。法定代表人:谭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71402.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码:渝A67X**),系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1402.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