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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聪勇与蔡建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892号原告:郭聪勇,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军,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联,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郭聪勇与被告蔡建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聪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军与被告蔡建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聪勇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建联偿还货款56,65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蔡建联长期向郭聪勇购买木材,经双方核算,蔡建联于2016年5月26日确认尚欠36,730元、于2016年12月6日确认尚欠19,924元,并分别出具欠条给郭聪勇,两张欠条金额合计56,654元。后经郭聪勇多次催促,蔡建联拒不履行义务,因此郭聪勇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蔡建联辩称:因木材有质量问题,导致其有三万多的材料款无法收回,要求郭聪勇赔偿一半的损失28,327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建联多次向郭聪勇购买木材,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6年5月26日,蔡建联向郭聪勇出具一张欠条,内容是:“兹结欠郭聪勇购买材料(木材)款现金36,730元,欠款人蔡阿建。”上述欠款���未清偿,2016年12月6日,蔡建联又向郭聪勇出具一张欠条,内容是:“兹结欠郭聪勇购买材料(木材)款现金19,924元,欠款人蔡阿建。”蔡阿建是蔡建联的别名。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蔡建联多次向郭聪勇购买木材,总共结欠货款56,654元有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郭聪勇请求蔡建联清偿货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蔡建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的这批木材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木材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建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聪勇支付货款56,6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元,由被告蔡建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