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淼博建材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淼博建材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淼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银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定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淼博建材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