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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碟中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104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收到徐茹英与碟中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茹英曾于2010年至2015年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该案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茹英曾于2010年至2015年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本案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于徐茹英与碟中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徐茹英与碟中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徐茹英与碟中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哲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