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傅维祥、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维祥,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30号申请人:傅维祥,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被申请人: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申请人傅维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11月起在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任清洁职务,至2017年5月24日欠申请人工资1723元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723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傅维祥支付工资1723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