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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芳军与马国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芳军,马国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94号原告:董芳军,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马国龙,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负责人:杜昀坤,该公司经理。原告尚永兴与被告李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尚永兴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永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永兴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尚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