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冯国庆与周宏梅、周玉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庆,周宏梅,周玉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269号原告:冯国庆,男,生于1994年10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宏梅,女,生于2000年4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周玉虎,男,现年45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冯国庆与被告周宏梅、周玉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国庆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庆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国庆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