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存孝、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存孝,张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781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雅居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吕存孝,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张婷,女,成年,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存孝、张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