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万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万洪,地址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万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万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万洪、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岗山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