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董、韩旭与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董,韩旭,武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41号原告:杨董,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旭,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刚,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董、韩旭诉被告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通知被告武刚时,武刚称自己从2006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居住,并提供了上海市居住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刚户籍虽在安图县,但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