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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董、韩旭与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董,韩旭,武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41号原告:杨董,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旭,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凌晓,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刚,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董、韩旭诉被告武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通知被告武刚时,武刚称自己从2006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居住,并提供了上海市居住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刚户籍虽在安图县,但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