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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涛,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蒋涛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荷叶新村兰亭公寓1幢2梯楼梯口南侧,采用钻汽车车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浙F×××××轿车副驾驶位储物箱内的现金35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2581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涛至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三社三仙斗13号西侧,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浙F×××××轿车内的黑色苹果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蒋涛至嘉善县天凝镇洪福村福善泾25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殷某放在屋内桌子上的现金7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归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蒋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涛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9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杨某1、殷某的陈述,证人戚某、杨某2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均已得到退赔,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