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维权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维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0号罪犯林维权,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夫林维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林维权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林维权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维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3.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村委会贫困证明、镇民政局盖章证明该犯家庭系特困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维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维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