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卿旺平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旺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旺平,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叶凡,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旺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征得被告人卿旺平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某、人民陪审员胡中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旺平及其辩护人王叶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旺平自20l6年3月份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同时在双峰县锁石镇其所开的“新华批发部”店内,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并从每笔投注金额中抽取2%-l0%的提成。2016年4月份至2016年8月份,卿旺平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15889元。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份开始,毛某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20余期。卿旺平收受毛某投注金额人民币35220元。2、2016年4月份开始,赵某1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5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陈某投注金额人民币85500元。3、2016年5月份开始,赵某2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2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赵某2投注金额人民币10600元。4、2016年6月份开始,陈某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彩”20余期左右。卿旺平收受陈某投注金额人民币16940元。5、2016年6月份开始,肖某在卿旺平一处投注“六合彩”。卿旺平收受肖某投注金额人民币51000元。6、2016年7月份开始,唐某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卿旺平收受唐某投注金额人民币5100元。7、2016年6月份开始,贺某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2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贺某投注金额人民币116439元。8、2016年7月份开始,王正平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1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王某1投注金额人民币7070元。9、2016年6月份开始,刘某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1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刘某投注金额人民币18790元。10、2016年6月份开始,赵某3余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旺平收受赵某3佘投注金额人民币14290元。11、2016年7月份开始,赵某4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20余期。卿旺平收受赵某4投注金额人民币13800元。12、2016年7月份开始,宁战胜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卿旺平收受宁战胜投注金额人民币5100元。13、从2016年5月份开始,赵某5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卿旺平收受赵某5投注金额人民币18610元。14、2016年7月份开始,贺权谋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1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贺权谋投注金额人民币8770元。15、2016年6月份开始,王某2在卿旺平处投注“六合彩”20期左右。卿旺平收受王某2投注金额人民币8660元。2016年8月25日,双峰县公安局在锁石镇“新华批发部”将被告人卿��平抓获。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卿旺平认可其在收受投注金额人民币415889元中,有70%是按2%收取手续费,30%是按10%收取手续费。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卿旺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详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的“码报”、笔记本等书证;证人毛某、赵某1、赵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卿旺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卿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旺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卿旺平的辩护人王叶凡提出被告人卿旺平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旺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卿旺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代理审判员 朱 尉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武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