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效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继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在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王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