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传才与被执行人吴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才,吴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才,男,生于1954年6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吴传茂,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吴传才与被执行人吴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传茂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