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小娟、赵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娟,赵清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36号申请人:朱小娟,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赵清华,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朱小娟与被申请人赵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小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清华驾驶的鲁R×××××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小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清华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查封��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朱小娟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