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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建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建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云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全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洪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建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雷审判员 卞国栋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