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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月8日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五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存款399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