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月8日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五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存款399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