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伟、夏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伟,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保60号申请人: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6215485G,住所地睢宁县文学路中段47号。负责人:钟生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夏磊,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夏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夏磊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大道天虹世纪城20号楼1-401室(房产证号:SY××47)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磊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大道天虹世纪城20号楼1-401室(房产证号:SY××47)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伟 搜索“”